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法院會怎麼判
1.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如何區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運輸毒品罪
區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運輸毒品罪的的關鍵應在於:其一,準確理解“持有”的含義;其二,正確理解;運輸;的刑法含義。只有將二者結合起來,才能明確兩罪的本質特徵及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區別。
持有毒品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無法證明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必要條件,也是和運輸毒品罪區別的重要標誌。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運輸毒品罪的補充罪名,只有行為人不以進行運輸毒品犯罪為目的或者作為運輸毒品犯罪的延續而存在時,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實際上,兩罪存在着一般和特殊的關係,運輸毒品在客觀上必然表現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存在一定的競合關係。
不能以是否在運輸環節起獲毒品而確定,而應重點考量行為人運輸的目的和意圖。動態非法持有毒品和運輸毒品在客觀方面雖都存在使毒品產生位移的特徵,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意圖是不盡相同的。不能認為凡是在運輸工具上或候車場所上攜帶毒品都是運輸毒品,也不能以起獲毒品是否在運輸環節來區分。認定運輸毒品罪,就必須查明行為人為什麼運輸毒品、為誰運輸毒品,把毒品運到什麼地方給什麼人。承認運輸毒品罪的“運輸”具有目的性這一特殊刑法含義,才能有效解決對於動態持有毒品行為的定性困惑。
對於毒品犯罪案件證據的認定,往往由於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翻供,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僅憑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當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吻合,並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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