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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險過當的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避險過當的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避險過當的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避險過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二、避險過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三、避險過當從輕處罰的辯護詞需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前言。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説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閲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説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依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綜上所述,避險過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有可能會被免除處罰,如果造成的損害後果不是特別嚴重,犯罪嫌疑人已經跟受害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在這種情況下被免除處罰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緊急情況下采用合理的避險措施的,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