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車輛交通 > 醉駕

東莞醉駕的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醉駕2.25W

東莞醉駕的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公民總是習慣性的在親朋好友聚會的時候喝酒,甚至在生意場上,我國都有着歷史比較悠久的酒桌文化。只要不經常性的酗酒,通過喝酒聯絡朋友之間的感情其實也並沒有什麼不合理的,但是在喝酒的情況之下杜絕開車這肯定是每個人都能夠做到的。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東莞醉駕的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東莞醉駕的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構成醉駕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處拘役,一到六個月。原則上不對醉駕司機適用緩刑。醉酒駕駛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大,一旦釀成事故後果通常比較嚴重,且該罪拘役刑為1到6個月的自由量刑幅度,本身屬於較為輕緩的刑罰,如果適用緩刑,難以實現刑罰威懾和預防犯罪的效果。

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1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2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準刑為3個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個月的刑期。

二、哪些情況下的醉駕會被加重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在東莞醉駕的話,司機肯定是要被判處1到6個月左右的拘役的,而且在我國目前還沒有醉駕爭取到緩刑的案例。因為醉駕這完全就是本人故意的一種做法,您知道,醉駕危險甚至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刑法卻仍然要這樣做,那所有的法律責任都可以稱之為自作自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