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有沒有判緩刑可能
總所周知,許多犯罪刑罰是有緩刑的,也就是對觸犯刑律,判決結果是構成犯罪、應受牢獄等刑罰的罪犯,先宣佈有罪,以及罪行的具體處罰情況,但是退後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的時間,那麼累犯有累犯有沒有判緩刑可能呢?接下來就由小編簡單介紹一下。
累犯是什麼呢?也就是指在服刑結束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再次犯罪被判處罪刑的罪犯,大部分犯人如果不知悔改,就會成為累犯,所以累犯往往應該從重處罰,不能緩刑。事實上,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説判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是不能緩刑的,並且罪犯必須有悔改的表現,如積極配合調查,不惹事鬧事,表現良好,在行為上表現出不再危害社會的意向,只有這樣才符合執行緩刑。但很顯然,累犯在行為上並不能表現出不再危害社會的意向,因此,累犯沒有可能判緩刑的結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另外,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被判處的刑期是長還是短,都沒有判處緩刑的可能。
那麼對於累犯如何判決呢?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是隻犯過幾次罪的累犯,還是多次犯罪的累犯,都必須對其從重處罰,也就是判處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而這種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是以普通犯罪在犯相似的罪時,也就是造成的社會財產損失相近,人員傷亡情況相近等的情況下,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為標準的,如一般罪犯在犯相似的罪時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則對於累犯,就會判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具體由犯罪的情況,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定,不是指一定會判處最高刑,如死刑等。事實上,這種判決方法有待商榷。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如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比較而判處的刑罰,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總而言之,累犯一般無心悔改,企圖緩刑就是一種對自己行為的不負責,所以我們有犯罪的念頭時,一定要好好考慮,踏出一步,就無法回頭了。如果不小心誤入歧途,在受到懲罰後,就要反省自身,不讓自己成為累犯,否則,就是錯上加錯,會受到更加嚴重的懲罰,在社會上也就難以立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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