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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行賄罪犯罪起點是什麼?

山東行賄罪犯罪起點是什麼?

一、山東行賄罪犯罪起點是什麼?

山東行賄罪犯罪起點是1萬元。

1、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4、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二、行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對於行賄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在山東省還是在其他的一些省份,行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之下都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這是屬於非常確切的規定的,比如説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行賄行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向國家機關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就可以按照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