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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過失致人死亡會坐牢嗎?

意外過失致人死亡會坐牢嗎?

一、意外過失致人死亡會坐牢嗎?

1、意外過失致人死亡可能會坐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意外事件、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1)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界限。相同之處在於客觀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都沒能預見他人死亡的結果。區別在於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2)過於自信的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相同之處在於客觀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區別在於行為人在行為當時的主觀心理態度,是輕信這一結果可以避免,還是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輕信這一結果可以避免的,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成立過失犯以行為發生法益侵害結果為條件嗎?

1、成立過失犯以行為發生法益侵害結果為條件。

除此之外,與故意犯罪一樣,還要求有實行行為與結果迴避可能性。

(1)實行行為

過失犯的構成要件除結果外,還有實行行為;而實行行為是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緊迫危險的行為。在結果發生的情況下,首先要判斷是否具有過失犯的實行行為。不可否認的是,過失犯的實行行為定型比故意犯的實行行為定型要緩和得多,這是因為《刑法》往往並沒有嚴格規定過失犯的實行行為。但不能據此否認實行行為也是過失犯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村長甲號召農民冒雨搶救糧食,農民乙在搶救糧食過程中遭雷擊身亡。即使甲對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但因為缺乏過失犯的實行行為,並不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2)結果迴避可能性

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對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甚至已經預見,但不可能採取措施避免結果發生,或者雖然採取了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但結果仍然不可避免。

由於結果的迴避可能性是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共通前提,所以,對於這種不可抗力,既不能認定為過失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故意犯罪

2、輕信能夠避免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過高估計自己避免結果的能力;

(2)過高估計了相關人員(如共同作業人員、被監督者等)避免結果的能力;

(3)不當地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對避免結果的作用;

(4)誤以為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結果發生。但是,如前所述,“輕信能夠避免”只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與故意的分界要素或者表面要素,而不是真正的責任要素。

任何人都不得實施危害他人生命的行為,否則一到導致被侵權人死亡,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犯了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而罪名一旦成立,有可能會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法院審理案件期間,若是不想被處罰,可以委託律師為自己做無罪、或者是罪輕等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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