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複核認為立案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複核認為立案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複核認為立案的規定是需要作出決定,然後由有關的機關對此予以立案。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有兩種救濟途徑,一種是獲得不立案的書面通知後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另一種是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申請立案監督。
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二、刑事立案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面對刑事複核又不給予立案,當事人可以通過實際的情況來找專業的律師來給自己諮詢,讓自己能更快的進行維權。面對刑事複核不予立案的實際要求或是刑事複核不予立案的規定。
在當代的社會,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於應當進行立案偵查的案件,但是卻不立案偵查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來的。當事人的公安機關如果對此進行不予立案的話,那麼也是可以直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複議的申請的,這也是非常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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