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配偶出軌構成破壞軍婚罪嗎
一、軍人配偶出軌構成破壞軍婚罪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破壞軍婚罪的軍婚是指現役軍人的婚姻,軍人退役後其配偶出軌的,是不會構成破壞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破壞軍婚罪的追訴時效
具體的追訴期限,《刑法》規定了4個檔次: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裏的“法定最高刑”,對於破壞軍婚罪來説,是3年有期徒刑,按照上述規定,其追訴期限是5年。
破壞軍婚罪追訴時效的起算。分兩種情況:
一是對以登記結婚為形式的破壞軍婚犯罪行為,行為人取得結婚證之時,就標誌着非法婚姻關係的確立,破壞軍婚罪即已完成,因此,應從此日起計算其追訴期限。
二是對以事實重婚或同居為形式的破壞軍婚犯罪行為追訴期限的起算,應適用繼續犯的處理原則,其追訴期限從事實重婚或同居終了之日起計算。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共同共有處理權,因此,人民法院如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軍人離婚案件中判斷某一項財產是否為軍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標準是該財產是否具有嚴格的專屬於軍人特定身份的性質。以下是關於屬於軍人個人財產的判斷: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
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軍人離婚財產分配規定有軍人在離婚時應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應該屬於雙方的個人財產進行判斷,同時對於軍人個人財產的判斷可以根據是否為軍人的傷亡保險金以及傷殘補助金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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