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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

(二)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四)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在主觀方面一般是過失犯罪,也不排除放任的故意。

三、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的行為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對於我國國家公共的財產安全將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因此我國將會對犯罪嫌疑人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造成後果的惡劣程度來對處以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