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繼續詐騙怎麼處理?
一、監外執行繼續詐騙怎麼處理?
監外執行繼續詐騙需要立即的收監來處理。《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第257條: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計入服刑期。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正常情況,哺乳期為一年,哺乳期到後要收回監獄內執行刑罰,不知什麼人告訴可以躲出去,這是違反法律的,屬於脱管行為。《社區矯正辦法》規定,在考驗期限內不接受社區矯正,脱離監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依法應當撤銷其監外執行的。
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二、監外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在執行刑罰的過程當中有嚴重的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情況之下,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在這個情形消失之後就需要立即收監處理,還有就是在監外執行過程當中,如果發現存在着違法犯罪行為的話,也需要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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