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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案不兩立合理嗎?

一、刑事案件一案不兩立合理嗎?

刑事案件一案不兩立合理嗎?

不合理,一案不兩立是屬於民事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是屬於刑事案件,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是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也是各國訴訟法所確立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一事不再理”,其基本內涵就是對於同一個案件,或者説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訟爭的同一個法律關係,當事人不得就此提起兩次訴訟,對於法院來説,對於雙方當事人所訟爭的法律關係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不得重複作出判決。

二、刑事案件需要多久能開庭審理?

法院開庭審理的時間一般為二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一般刑事案由檢察院移送法院,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移送,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構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遵循一事不再審原則,公安機構將刑事案件移交給檢察院,檢察院會在兩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如果遇特殊的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法院審理公訴的刑事案件時,要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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