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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個人套取國家資金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拆遷個人套取國家資金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拆遷個人套取國家資金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拆遷個人套取國家資金立案標準不能一概而論,套取國家資金沒有專項罪名,套取國家資金可能構成以下罪名,立案標準是不一樣的:

1、涉嫌詐騙罪的情形: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如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如果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2、可能涉嫌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如果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資金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3、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能涉嫌貪污罪:

“把關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幫忙作假還分錢的,全案可能涉嫌貪污罪,申報人就是貪污罪的共犯。如果案件中負有直接審核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指使、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並對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進行私分,非法佔為己有的,無論資金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均以貪污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審核資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時,明知或應當明知條件虛構,仍予以縱容、幫助,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審查出相關材料虛假而使國家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應當分別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

對於在審核工作中沒有徇私舞弊,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移交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政紀處理。

二、套取國家資金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套取國家資金拒不認罪,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關於套取國家資金的立案標準,必須得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分析,比如偽造虛假的證明材料騙取拆遷款,以詐騙罪定罪,對詐騙罪規定的立案標準是詐騙數額在3000元至1萬元以上,如果以行賄方式套取國家資金,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