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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應立案才可追訴嗎?

脱逃罪應立案才可追訴嗎?

一、脱逃罪應立案才可追訴嗎

不是,脱逃罪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1.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嫌疑人,逃脱司法機關的羈押和監管的行為。從這一罪狀表述來看,脱逃罪是行為人在特定的時間逃出特定的地點,脱逃行為在行為人非法脱離了監管場所時已經完成,因此脱逃罪是一種行為犯,從脱逃行為完成的那一刻就應當開始計算追訴時效。脱逃罪侵害的是司法機關正常的監管秩序,脱逃人在歸案之前雖然一直在侵犯這種客體,但是這只是脱逃行為危害結果的持續,而不是脱逃行為本身的持續。這如同傷害犯罪一樣,傷害行為已經實施完畢,傷害結果在被治癒之間,一直處於持續狀態。

2.將脱逃罪認為是繼續犯,會造成脱逃罪沒有追訴時效限制的事實。

行為人實施脱逃的目的在於逃離羈押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脱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是否擺脱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脱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

實施脱逃,如果在羈押改造場所內被發現,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的範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區別既遂與未遂,是量刑的一個依據。

二、脱逃罪的構成要件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有:

1.本罪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脱逃。脱逃,是指脱離監管機關的實力支配的行為,具體表現為逃離關押場所。脱逃的方式沒有限制,如乘監管人員疏忽而逃離關押場所,乘外出勞動逃離關押場所,對監管人員使用暴力、威脅手段而逃離關押場所,打破門窗或毀損械具後逃離關押場所,等等。

3.主體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已決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未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不是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出於逃避監管機關監管的目的。如果沒有這種目的,由於一種特殊原因,暫時離開關押場所,特殊原因消失後立即回到關押場所的,一般不宜認定為脱逃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是犯罪行為人已經實施了一個犯罪之後,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或者是已經被採取羈押措施的,此時是不能脱逃的,如果是犯罪行為人脱逃的,此時是需要及時的在網上通緝抓捕的,並且也是可以無期限的通緝在逃的犯罪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