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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換押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換押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羈押期限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説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説,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説: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案件中對於案情不是特別複雜的情況下,會在五至六個月內審理結束,在法院宣判後,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並非行為人主觀原因造成的超期羈押,行為人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