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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用速裁程序審理速裁庭多久下判決書

刑事案件用速裁程序審理速裁庭多久下判決書

一、刑事案件用速裁程序審理速裁庭多久下判決書?

刑事案件用速裁程序審理的,速裁庭一般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三、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有哪些?

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別為:

1、審判形式不同,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獨任審判。

2、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應當當庭宣判。

3、審限不同,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速裁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

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是有區別的,整個審理過程要比簡易程序更短,不過我國法律制度中也明確規定了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比如當事人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的事實清楚,定罪證據確實充分,嫌疑人自身認罪認罰,並且,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建立在嫌疑人同意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