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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是詢問的前提嗎

一、拘傳是詢問的前提嗎

拘傳是詢問的前提嗎

拘傳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的,拘傳後可以進行訊問,因此拘傳是訊問的前提,而詢問是針對證人而言的,兩者是不同的。

對被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24小時,調查詢問後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24小時的起算時間,應當從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時刻開始計算,不能單純從調查詢問的時間開始計算,應當把在途時間也計算在內。在本轄區以外採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以協助。

二、拘傳的適用

執行人員實際上有時只需要將相關人員帶離現場即可解決問題,一旦宣佈司法拘留,在後續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喪失了工作餘地。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運用拘傳措施不僅是為了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查清其財產狀況,進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也可成為排除妨礙執行的行為有力措施。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條明確規定,執行過程中可以適用拘傳措施。但為了防止操作的隨意性,對拘傳的具體執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規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適用拘傳措施,應當由本案合議庭或執行員提出意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報經院長批准後,填寫拘傳票,交由司法警察。

拘傳時,必須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票,強制被傳喚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對抗拒拘傳的被拘傳人,執行拘傳的人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訊問結束後,如無需採用其他強制措施,應恢復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

標籤:拘傳 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