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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減刑情況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限制減刑情況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限制減刑情況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限制減刑情況的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修正案8當中所規定的,對於被判處死緩的累犯或者是其他類型的犯罪的話,可以進行限制減刑,這種限制減刑的話,是需要根據原來的基礎的,所判的刑罰的時間來進行一個判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佈,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什麼情況下會適用限制減刑?

限制減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內容,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三類:

1、被判處死緩的累犯;

2、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3、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具體到死緩限制減刑的執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中專門增加了一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這個規定説明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

日常生活當中,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比較長的刑期之後,還是可以進行一個減刑的,這就導致實際執行的刑法過短的這種狀況,但是也有一些類型犯罪情節比較嚴重,是限制減刑的,比如説實施有組織的暴力性的犯罪。

標籤:減刑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