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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立案標準是需要存在放縱製售假藥有毒有害犯罪行為的。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製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 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行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本罪表現為不作為。

徇私舞弊,一般是為了滿足私情私利,在從事公務追究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弄虛作假,應為而不為的行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如該調查不調查,該查封、扣押偽劣商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該處罰的不處罰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純正的不作為。如果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實施了追究,但如果具有其他行為,如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公安人員該移送起訴的不移送起訴;檢察人員該起訴的不起訴;等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枉法罪等。

構成本罪,必須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多次不追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或者對多個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予追究;或者不追究性質嚴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或者因不追究行為造成嚴重的後果或者惡劣的影響。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都是有其獨特的立案的標準的,比如説有一些是屬於行為犯罪行為犯那麼主要存在着某種犯罪行為的話,就可以對此進行立案,還有一些是屬於情節犯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而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