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構成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一、怎麼樣構成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製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國家機關打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活動及國家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下列三種情形: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明知是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單位、個人不予查禁、故意放縱、使其不受法律的追訴;
2、負有追究職務職責的人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追究其法律責任或採用以經濟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違法手段;
3、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查禁、追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身份,否則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是出於徇私舞弊、有意包庇、或故意不追究法律責任但仍然為之,並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
進行銷售偽劣產品是需要根據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情節不嚴重的情況下,一般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但是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會受到刑事責任,如果執法人員不進行懲罰違法人員,那麼執法人員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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