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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賭博遊戲機是什麼罪?

售賣賭博遊戲機是什麼罪?

一、售賣賭博遊戲機是什麼罪?

1、售賣賭博遊戲機可能涉嫌犯開設賭場罪

根據《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以下簡稱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2、開設賭場罪的處罰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是什麼?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任何人都不得實施開設賭場、或者是聚眾賭博等的行為,也不得采取諸如售賣賭博遊戲機等方式變相開設賭場。根據規定,若是聚眾賭博、或者是開設賭場的行為,非法獲得達到一定的數額,或者是參與賭博的人數達到法定人數,相關當事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