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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監視居住之後如何處理?

一、解除監視居住之後如何處理?

解除監視居住之後如何處理?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為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局長決定後,通知辦案機關,並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

監視居住到期後解除應該由家屬向法院提出,在三天內會得到答覆。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也可以解除監視居住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監視居住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審嚴厲,在時限上規定比取保候審短些。並不影響偵查活動的開展。而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只要盡職盡責,在6個月的期限內通常能完成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審查起訴、法院審判工作,作出相應的處理。

從另一方面來説,規定監視居住的期限為6個月也有利於促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抓緊時間開展工作,提高辦案效率,加快辦案速度。監視居住期限屆滿10日前,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這不但可以增強執行機關的責任心,而且也可以督促原決定機關做好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準備,防止監視居住超期限。

此外,決定機關在接到通知後,對於是否解除監視居住以及應當作出何種處理還需要一段時間的準備。

監視居住公安機關辦案中常用的強制手段,對於不適合關押在看守所的,條件符合的可以對其監視居住,期限最長是六個月。等到期後,家屬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法院提出解除,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在三天內做出決定,並送達給犯罪嫌疑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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