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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量刑附帶民事標準是什麼?

一、放火罪量刑附帶民事標準是什麼

放火罪量刑附帶民事標準是什麼?

放火罪量刑附帶的民事賠償標準是: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別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司法實踐在認定這種案件中,有時會發生過失犯罪轉化為故意犯罪的情況。在其能夠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明知不滅火可能造成火災,卻不予履行,聽任火災發生。這時行為人主觀罪過已轉化為間接故意,因而構成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放火罪,不應再以失火罪論處。

三、放火罪的刑事責任

(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不僅會危害公共安全,也會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傷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根據對他人造成傷害的程度可判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民事賠償則需要賠償包含住院費、生活費、誤工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