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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於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於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於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一【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法院對於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既遂的,犯罪嫌疑人最好主動到有關部門投案自首,因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量刑時會從輕處罰,雖然法律制度中也明確規定了對於該罪的量刑標準,但在具體量刑的時候,法院結合犯罪情節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