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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一、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既遂的判決,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一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會計檔案具有以下主要的作用:

(1)會計檔案既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各單位的重要檔案,是記錄和反映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通過會計檔案,可以反映出各單位開展經濟業務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執行會計制度的情況。

(2)會計檔案可以比較詳細地反映出一個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的一些情況,如果一個單位存在會計帳目混亂、手續不清、資料散失等問題,可以清楚地從會計檔案中體現出來;同時,如果一個單位存在弄虛作假、亂紀等活動,也可以從會計檔案中反映和體現出來。

(3)會計檔案可以為國家或者單位提供比較詳細、完整的經濟、技術資料,對國家制定宏觀經濟政策以及具體經濟部門的經濟決策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4)會計檔案可以為國家完善會計制度提供借鑑,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完善會計制度時,可以通過查閲、研究、分析會計檔案,找出現行會計制度中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地方,從而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以完善。

對於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後果來進行判決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是屬於隱瞞或者毀滅證據的行為,或者造成司法機關司法審理錯誤的可以從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