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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恐嚇國家工作人員犯法嗎?

一、口頭恐嚇國家工作人員犯法嗎?

口頭恐嚇國家工作人員犯法嗎?

是犯法的,如果是在執行公務的時候被辱罵、恐嚇、要挾,可能對方涉嫌妨害公務罪。如果不是執行公務期間,則可以追究對方侮辱罪。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可以蒐集對方侮辱自己的證據,筆錄錄音,聊天記錄等等進行起訴。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辱罵他人構成“侮辱誹謗他人罪”或“尋釁滋事罪”,根據定罪不同,處罰也會不同。侮辱誹謗他人罪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尋釁滋事罪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口頭恐嚇不屬於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是不會立案的。不過,如果有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那麼行為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依據相關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威脅恐嚇行為怎麼處理?

(一)處以治安處罰的恐嚇行為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處以刑事處罰的恐嚇行為

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口頭恐嚇國家工作人員是犯法的,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威脅他人的行為,可能受到治安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如果只是寫恐嚇信,威脅他人的人身安全,沒有其他嚴重的犯罪情節,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拘留就可以;如果犯罪情節嚴重,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