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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水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決水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決水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行為人故意決水,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決水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才構成決水罪。如果決水行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農民之間為爭水澆地,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渠水漫溢,危害不大的,不宜定決水罪。鑑於決水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實施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也構成決水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決水罪與非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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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常常會發生一些村組的村民之間,在生產大忙季節或乾旱的情況下,或者因水利糾紛,為爭水灌溉,互不相讓而發生水源糾紛,有的甚至為報復對方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使水流漫溢,沖壞集體或者個人作物,造成一定損失。對此,不能一概都認定為犯罪。區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決水罪的關鍵是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如果沒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數人的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即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則不構成決水罪不宜以犯罪論處。對於一般的決水行為,主要是依靠民事的或行政的方法加以解決。

由自然原因造成的自然水災,如暴雨引起山洪暴發,地震引起水災,颱風、海嘯引起水災等,是個人不能預見也不能抗拒的,不能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決水罪屬於危險犯,決水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法定構成要件是否齊備為標準。鑑於決水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實施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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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量刑 決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