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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沒有固定居所可以指定嗎?

監視居住沒有固定居所可以指定嗎?

一、監視居住沒有固定居所可以指定嗎?

監視居住沒有固定居所可以指定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査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有什麼區別?

1.對個人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從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來看,取保候審比監視居住輕。對於那些被保釋候審的人,刑事訴訟法要求他們履行一些不妨礙訴訟的義務,並禁止他們未經批准離開他們居住的城市和縣。然而,生活在監視之下的人受到更大的限制。除了不干涉訴訟程序外,未經批准,他們不得離開自己的住所或指定住所,也不得隨便會見他人。

2.限制個人自由的期限各不相同。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項強制措施一旦在實際執行中採用,很難撤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長期受到限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不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不利於案件的及時審結,不利於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也不利於法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為此,該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不得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3.適用條件不同。

(1)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刑事拘留或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

(3)患有嚴重疾病、無法照顧自己、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如果被保釋候審,將不會有社會危險。

(四)拘留期滿,案件尚未審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五)持有不需要逮捕但可以逃避調查的有效出境證件。

(2)住宅監視:

(一)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孕婦或不如嬰兒的婦女。

(3)是無法照顧自己的人的唯一支持。

(4)當拘留期限屆滿而案件尚未解決時,需要監視居住。

(5)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辦案的特殊需要,採用監視居住較為適宜。

(六)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證人或者支付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4.執行位置不同。

取保候審通常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居住的城市或縣進行。

除了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住處監視居住以外;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進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和特別嚴重的賄賂罪,如果在居住地執行可能有障礙,經上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5.違反規定的後果是不同的。

獲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應當沒收部分或者全部已交納的保證金,並根據情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交納保證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視居住是屬於執法人員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如果沒有固定住所的,是可以利用指定住所的方式來進行處理,而且監視居住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最長為六個月,只有在規定的時間找齊證據,就可以對當事人提起公訴。

標籤:居所 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