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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一般怎麼判?

犯了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一般怎麼判?

一、犯了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一般怎麼判?

犯了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一般按照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來進行一定的處罰,《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義、量刑】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產銷售劣藥行為是屬於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所以必須要對此進行非常嚴厲的懲罰,這裏主要指的就是超過有效期的或者是沒有標明有效期,更改有效期的情況之下,都是屬於一種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都需要按照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來進行一定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