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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立案後向檢察院申請立案可以嗎?

公安不立案後向檢察院申請立案可以嗎?

一、公安不立案後向檢察院申請立案可以嗎?

不可以,刑事案件公安局不立案,檢察院不能獨立偵查。但可以監督要求公安機關立案。

公安機關在受理案件的時候應該報案人出具相關的受理回執,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需要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應該立案,如果不立案的應該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給報案人。

二、公安不立案應該怎麼救濟的?

1、向做出不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上一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2、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

被害人對公安司法機關的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有權向決定機關提出申請複議,原決定機關應當認真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答覆申請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認為不正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立案。

3、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三、公安立案結案要多久?

時間視情況而定。從開始立案到偵辦,到最後結案,有許多內容要進行。針對不同的案件,在立案到結案的這個過程所需要耗費的時間也是不一樣的。一般情況之下,需要的時間至少是半年,特殊情況會有所延長。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3、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公安機構決定不立案的,檢察院不能申請立案,不能獨立偵查此案件,只能監督公安機構進行立案,若不符合立案的條件,是作不立案處理的;如果符合立案的條件,需要由公安機構立案偵查,收集相應的證據,再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