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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的標準是什麼?

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的標準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判定,會看犯罪人的具體目的是否為了自己的私利而為了非法佔有,這時判定的必備要件。客觀方面會看犯罪行為是否為四種表現形式,是否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是否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是否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否存在惡意透支的行為。

1、犯罪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需要指出,刑法在修訂後,該罪的罪狀中沒有明確規定非法佔有目的,而在其它類型的詐騙罪中卻規定了非法佔有目的(如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這種立法處理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分歧。有人認為應當嚴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明文規定目的的,該目的為必備構成要件,否則,就不是必備要件。

我們認為,無論何種形式的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都是其必備要件。詐騙犯罪是一種貪財性犯罪,行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佔有目的,無論是否明文規定,都是題中應有之義。至於刑法上的規定,不應引起分歧,凡是明確規定非法佔有目的的,都有對應的合法行為,如,集資詐騙罪對應合法的集資行為,合同詐騙罪對應正常的合同糾紛,包括本罪中的惡意透支對應善意透支,刑法正是為了將犯罪行為與合法行為正確區分,立法技術上才作如此處理。

2、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3、犯罪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具體表現為四種形式:

①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④惡意透支。

所謂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髮卡行賬户上已經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根據髮卡協議或者經銀行批准,允許其超過現有資金額度支取現金或者持卡消費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貸,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區別於其它金融憑證的最明顯特徵。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資信基礎之上,因此,透支人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進行透支的,不能認定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

善意透支可分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當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髮卡約定,在約定或規定的額度、期限內行使透支權,並如期歸還的行為。不當透支,是指持卡人違反了信用卡章程和髮卡約定,超過約定或規定的額度、期限進行透支,但經發卡銀行催收後及時歸還或者自動歸還的行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與不當透支的相同之處是行為人均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其界限在於,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髮卡約定。不當透支實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以非法佔有獲取利益為目的,偽造假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過期信用卡或其他惡意透支的行為都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罪名成立後會根據具體罪狀立案追訴。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涉案金額不同、處罰力度不同,輕則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20萬以下罰金,重則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產。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一切信用卡金融的犯罪行為的,此時是包括一系列的刑事罪名的,比如説信用卡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等,這些犯罪行為都是會嚴重的影響到我國的金融市場的穩定的,也是會給我國的公民帶來經濟上的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