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開設賭場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開設賭場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年8月31日 公通字[2010]40號)
為依法懲治網絡賭博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開設賭場與聚眾賭博屬於兩個不同的情況,雖然對於開設賭場的人,可能有些時候也存在聚眾賭博的情況,但實際開設賭場行為可能會吸收聚眾賭博的行為,最終以開設賭場罪一罪定罪處罰。而按照量刑規定,如果開設賭場有上述情節嚴重的情況,則一般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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