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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類人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一、哪類人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哪類人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自然人犯罪主體的一般要件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為人具有這兩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特殊身份。

行為人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據青少年身心發展狀況、文化教育發展水平、智力發展程度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處於這一年齡段的人只對部分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75週歲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16週歲,而不予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以上規定體現對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為主的精神。

二、外國人犯罪在四種情形下需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予以處理。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外國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有四種情形:

(1)根據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內或者我國的船舶、航空器內犯罪的,除法律有些特別規定外,都適用我國刑法的規定

(2)根據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3)根據普遍管轄原則,對於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我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我國刑法;一般而言,對於反和平罪、戰爭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戰爭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質罪,適用我國刑法

(4)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國外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外國人犯罪只要是在外面國家的領域範圍內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不管是在我國的船舶、航空器內犯罪都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另外,如外國人對我國的公民犯罪的,則對外國人的定刑最低在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即便是外國人經過了外國的審判,仍然可以按照我國的刑法追究責任,但是如果是在國外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則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