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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拿硬要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體現在哪?

一、強拿硬要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體現在哪?

強拿硬要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體現在哪?

(一)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

敲詐勒索罪,一般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加以威脅,迫使其限期交付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強拿硬要的目的與動機較為複雜,有的是以惹事生非來獲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尋釁滋事開心取樂,有的是為了證明自己的“能力”和“膽量”。

(二)從行為侵犯的對象上:

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一般指向明確的被害對象,往往通過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迫不得以給付錢財,手段主要有以對被害人或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以毀壞被害人的人格、聲譽、財物相威脅;以揭發、張揚被害人的隱私或弱點等等。而強拿硬要不同於敲詐勒索罪,其行為人一般有着明確的犯罪目的,因此,侵害對象的確定性成為區分兩罪的重要標誌之一。

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這兩種犯罪行為的動機不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具有複雜性,不僅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可以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脅迫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犯罪主體屬於一般主體,要具備相應的責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