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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與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是否可以

非法拘禁與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是否可以

一、非法拘禁與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是否可以

1、非法拘禁與故意傷害,是不可能數罪併罰的;

2、如果在拘禁過程中,造成輕傷二級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行為被故意傷害罪(重罪)吸收,只成立故意傷害罪;

3、非法拘禁與故意傷害並罪處罰規定是在非法拘禁的過程當中,如果存在着故意傷害行為的話,那麼是按照非法拘禁罪來處理。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任何人都不得故意非法實施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否則一旦身體權益被損害者的傷情達到輕傷以上,那麼一旦受害者以故意傷害罪為由向法院起訴,那麼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人,就有被法院量刑的可能。

二、非法拘禁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四、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非法拘禁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人身自由是意志自由與行動自由的統一,而不是單純的意志自由。比如父親不滿足兒子節假日去旅遊景點遊玩的要求,不給予遊玩費用,並無侵犯人身自由之處。人身自由既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內容,又是他人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條件。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的方式方法並無限制,既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強制性的;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所謂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使他人無法離開一定的處所,即他人的活動自由完全被控制在一定的空間範圍內,並持續一定的時間。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對他人非法拘禁,情節一般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構成由非法拘禁罪轉化而成的故意傷害(重傷)罪、故意殺人罪應負刑事責任。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亦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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