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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又故意傷害

法律3.29W
非法拘禁又故意傷害
非法拘禁和故意傷害
  1、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