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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了就只能判刑了嗎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了就只能判刑了嗎

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了就只能判刑了嗎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了不一定只能判刑。

逮捕只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採取的一種手段,是否判刑還是要看具體案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逮捕的三大條件是什麼

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説,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以上三個條件,緊密聯繫,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逮捕。

三、法院判刑後還能保釋嗎

判刑後不存在保釋了,判刑後只適合假釋。

假釋,是指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後,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附條件,是指被假釋的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條件,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如果沒有遵守一定條件,就收監執行原判刑罰乃至數罪併罰。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人。這一方面是因為只有經過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斷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現;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濫用假釋,避免引起刑罰執行的混亂,避免損害刑罰的嚴肅性與人民法院判決的穩定性。

根據《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釋。

因此從全文敍述就可以得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了不一定會被判刑,因為逮捕只是公安機關在偵察過程中採取的一種強制手段,是否判刑還是要看具體的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