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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恐嚇罪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成年恐嚇罪判幾年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同時,法律沒有規定有恐嚇罪這一罪名,一般恐嚇他人涉嫌犯罪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如果是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恐嚇他人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要負刑事責任,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實施恐嚇他人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標籤:未成年 恐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