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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觀方面是怎樣的

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觀方面是怎樣的

一、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觀方面是怎樣的?

破壞交通設施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未成年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法院處理原則有哪些?

(一)從寬處理的原則。

刑事案件中,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四)分案處理的原則。

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

三、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有哪些?

(一)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社會影響重大的;

(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如果犯罪嫌疑人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法律制度中規定的最高刑是死刑,比如因為交通設施遭受到破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導致多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就算沒有判處死刑,最少也會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標籤:客觀 交通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