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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可以不執行逮捕嗎?

檢察院批捕後可以不執行逮捕嗎?

批捕後可以不逮捕,因為可提出取保候審申請。一般逮捕後三到六個月左右會判刑。

但是檢察院批捕後公安不執法顯然是不合法的,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後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執行期限為“立即”,但並未具體規定“立即”的時限是多久。司法實踐中,有的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時較為隨意,如在有立即執行逮捕的條件時,批准逮捕決定作出後兩三天再執行逮捕的情況較為常見。在有立即執行逮捕的條件時,批准逮捕後不及時執行違反了刑事訴訟法,應該予以糾正。

刑事拘留通知,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刑事拘留是指當事人被公安派出所抓獲,經訊問後,認為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在24小時內決定對當事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並同時送往看守所關押,公安機關偵查案情。

刑事拘留的期限中,法律規定最長可以是37天,37天內要麼提請檢察院批捕,要麼放人或者改成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如果在37天內,檢察院批准逮捕,那麼犯罪嫌疑人將會被延長羈押期限至法院的審判,最終由法院定罪量刑。在實踐中,若非涉嫌重大複雜的犯罪,一般會在拘留後10-20天提請檢察院批捕,如果案情簡單,會在更短的時間內提請批捕。(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延長4日,重大案件延長30日,即3十4十30=37天)

批捕後,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由派出所或者預審大隊繼續偵查案件情況。2個月內案件偵查清楚,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應當立即執行逮捕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檢察院在下達批捕命令後,公安機關可能需要進行線索摸排或者進一步將案情查實,需要進一步蒐集證據,所以不會立即行動,但只有檢察機關下達了批捕命令,就意味着必須將當事人進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