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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的條件及類型是什麼

(一)、犯罪預備的條件

犯罪預備的條件及類型是什麼

A、主觀條件

犯罪預備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實行犯罪。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不是預備行為。為了預備犯罪而做的準備也不是犯罪預備行為。此外,為了實行犯罪,既包括為了自己實行犯罪,也包括為了他人實行犯罪。

B、客觀條件

犯罪預備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而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實行行為製造條件的行為。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這是犯罪預備行為最常見的形式。所謂準備犯罪工具,包括製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於犯罪的需要。其他為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包括: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户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C、事實條件

犯罪預備要求行為人事實上未能着手實行犯罪。且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以下犯罪不能以預備犯論處:

1、僅有犯意表示而尚未表現為犯罪預備行為的;

2、犯罪預備行為發展到着手實行階段或已構成既遂犯的;

3、在預備階段自動放棄犯罪意圖不再繼續實行的。

(二)、犯罪預備的類型

1.為犯罪準備工具

2.為犯罪創造條件

犯罪預備不同於預備行為,也不同於預備行為階段,而是屬於犯罪沒有完成形態中的一種,因此對於預備犯是可以比較既遂犯進行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或者也可以免除處罰。犯罪是分為不同形態的,而每種形態都是有特殊的方面,犯罪的未完成形態是犯罪的一個重要方面。

標籤:犯罪 預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