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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一、組織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組織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組織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犯第一款罪又有強姦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組織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涉嫌組織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刑拘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四、涉嫌組織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可見,我國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了組織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的量刑標準,而且法律制度還明確規定,如果組織會道門實施了詐騙財物等其他的犯罪行為,法院在量刑的時候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數罪併罰,具體的量刑標準是需要有安全詳細情況才能準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