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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辯詞由誰書寫?

敲詐勒索罪辯詞由誰書寫?

一、敲詐勒索罪辯詞由誰書寫?

需要由辯護人書寫,辯護人從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幫助審判機關弄清案情,從而作出公正判決,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辯護詞的基本格式與寫法:

1、首部。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即標題、對審判人員的稱呼、前言。

前言部分應當説明的是:

(1)辯護人出庭的合法性,即是受被害人的委託還是受人民法院的制定。在實踐中,還需要説明是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因為律師是通過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2)辯護人在開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閲案卷、會見被告人、調查瞭解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辯護意見是有根據的。

(3)可以開門見山的提出關於本案的基本辯護觀點,對法庭調查做簡要交代。這樣可以旗幟鮮明的表明自己的態度,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為進入正文部分做好準備。

2、正文。正文包括辯護意見和辯護理由。這一部分是辯護詞的核心部分,是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觀點和看法全面、系統的論證。需要重點説明和論證提出的辯護觀點,擺事實、講道理,引用事實和法律來論證自己的觀點,反駁起訴書的指控。

3、結束語、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對自己的發言作一小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以加深法庭對自己辯護觀點的印象

(2)對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適用《刑法》的具體條款,向法庭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敲詐勒索罪的特點是什麼?

(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

(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

(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

(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

構成敲詐勒索罪,被檢察院起訴了,需要提交敲詐勒索罪的辯護詞,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要實施積極的侵害行為,強制索要他人的財物,要有明確的侵害對象,既可以是財務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與財務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實施侵害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主要表現為威脅、要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