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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要哪個法院審核決定?

假釋要哪個法院審核決定?

一、假釋要哪個法院審核決定?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假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罪犯實行假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嚴格掌握執行標準,對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嚴格執行刑法規定的標準外,對下列罪犯也可適用假釋:

1、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符合刑法規定的可以假釋;

2、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除刑法規定不適用假釋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現,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後確有着落的老殘犯,可依法予以假釋;

3、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符合《刑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的,可以假釋;

4、獲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減刑,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5、罪犯減刑後又獲假釋的時間間隔,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後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6、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假釋意義

(一)在犯罪人方面的意義

在獄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獄、重新獲得自由的強烈願望。為了鼓勵罪犯認真學習、服從監管、遵守制度、認真改造、真誠悔改,刑法規定了假釋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會的橋樑。

(二)社會意義

刑罰不僅僅是懲罰罪犯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成為教育、改善罪犯的手段。假釋有利於刑罰目的的實現,促進社會的穩定,降低監管成本,有利於社會參與罪犯的改造。此外,假釋體現了刑罰經濟的原則。因為假釋具有減少監管的成本、獄政費用。

(三)在司法方面的意義

假釋減輕了執行機關的壓力與負擔。正確的適用假釋,將符合條件不必繼續在監管場所內服刑的罪犯假釋,這不僅有利於假釋犯的改造,也有利於獄政部門對其他罪犯的改造。

綜上所述,假釋一般情況下只針對已經服刑一部分的犯罪分子,對於這一部分犯罪分子想要提出假釋必須有所在服刑監獄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犯人的信息,然後由中級法院對服刑人員進行資料的審核,審核通過之後就可以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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