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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起訴人主張精神損失賠償的,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我國的司法解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採取否定的態度,做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使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僅僅侷限於民事領域。在司法實踐中,刑事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案例屢屢出現但均遭到無情的駁回,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成為刑事領域亟待解決的課題。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1、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權利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如宣揚別人婚戀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間安裝監視設備,私自拆開他人信件瞭解他人的祕密等都屬於違反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

3、公民去世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親屬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4、監護權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損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精神損害。

5、特定紀念物品遭受滅失或毀損引起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在當代的社會,因為刑事犯罪行為給受害者帶來一定精神方面的損失,或者説是帶來了物質方面的損失,那麼完全是可以通過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但這僅限於物質方面的賠償,精神方面的損害是不能夠要求賠償的,法院是不會支持這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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