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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警非法拘禁怎麼處罰

我國民警非法拘禁怎麼處罰

一、我國民警非法拘禁怎麼處罰

1、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本罪是繼續犯,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要求持續一定時間。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時間是24小時以上。嚴格區分本罪與合法拘捕而發生錯誤的界限。司法機關依法採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阻卻違法性。但發現不應拘捕時,藉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238條

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公安局非法拘禁的處罰應當從重處罰有哪些

1、對具有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為了脅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債務,而將他人非法扣留,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為。這種行為雖然在特徵上與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於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手段,來脅迫他人履行債務。但客觀上已經造成對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應當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理。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則應當從重處罰。

2、在犯罪手段上必須是利用職權實施的,對於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不屬於利用職權實施的案件,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強姦罪,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或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不能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而直接立案偵查,只能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公安機關的不立案進行監督。

3、在審批程序上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審批程序是: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時,應當層報所在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偵查的意見,報送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製作提請批准直接受理書,寫明已經查明的案件情況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理由,並附有關材料。

三、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有什麼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

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以上就是關於民警非法拘禁怎麼處罰的相關介紹。看完本篇文章內容,如果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問題,會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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