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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產品判幾年刑?

銷售假冒產品判幾年刑?

一、銷售假冒產品判幾年刑?

1、銷售假冒產品可能會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觀方面應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嗎?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觀方面應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1、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間接故意,則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犯罪故意包括兩個要素: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區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典型標誌就在於兩者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存在明顯區別。

2、從認識因素上看

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對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言,其危害結果是破壞國家產品質量管理秩序和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對於破壞國家產品質量管理秩序這一危害結果而言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與其是必然的因果關係,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破壞國家產品質量管理秩序;而對於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一危害結果,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與其並非是必然的因果關係,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可能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為此危害結果的發生還取決於產品是否已售出)。

由此,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人在主觀認識因素上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徵。但同時,該罪也包括了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因為,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放任的心理狀態。眾所周知,生產者和銷售者實施犯罪行為的最終目的是謀取非法利潤。為了取得非法利潤,生產者和銷售者希望和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假冒註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有什麼區別?

假冒註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包括侵犯客體不同、犯罪對象不同等。

1、侵犯客體不同

假冒註冊商標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的是國家隊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和廣大用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

假冒註冊商標罪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商品,與質量好壞無關;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對象是偽劣產品。

若是想要實施生產商品的行為,在實際生產之前,需要先獲得相關部門的批准。被批准後也需要按照既定的標準生產產品。如果對銷售假冒產品判幾年刑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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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銷售 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