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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重婚罪的解釋有什麼?

對重婚罪的解釋有什麼?

一、對重婚罪的解釋有什麼?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在第二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是“明知”,否則不構成此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二、重婚罪怎麼立案的?

公民向公安機構舉報、控告行為人犯重婚罪的,公安機構應當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該行為人繫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罪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應當予以刑事立案偵查。重婚罪屬於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予立案。

重婚罪從客觀方面看,法律上有明文規定重婚罪的情節。從客觀行為看,行為人是明知道一方已有合法存在的婚姻關係,仍然與其結為夫妻,或者明知自己有婚姻關係,仍與他人結為夫妻。從主觀上看,行為人是存在故意的心理。從主體上看,行為人是為一般主體,能獨立承擔刑事責任。

三、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構成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自己已經結婚,還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需要認定為重婚罪,重婚罪可以由公安機構立案,要調查重婚的證據,整理案件的卷宗,移交給檢察院審查,通過檢察院的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院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會對重婚者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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