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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後多長時間釋放

檢察院不批捕後多長時間釋放

一、檢察院不批捕後多長時間釋放

檢察院不批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並在執行完畢後三日以內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二、批捕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四、提請批捕前可以刑拘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總的來説,如果人民檢察院已經明確決定不予批捕,公安機關沒有權利繼續羈押當事人,對於公安機關來講,如果認為符合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也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取保候審,檢察院不批捕的原因有很多,如果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不予批捕,公安部門一般不能採取取保候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