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團伙盜竊罪立案標準
一、團伙盜竊罪立案標準
團伙盜竊其實主要就是多人共同有預謀的實施盜竊行為,這與個人盜竊其實存在一些的差異。從性質上來看,自然團伙盜竊更為惡劣一些,但在立案標準上面,其實團伙盜竊的立案標準與一般個人盜竊的立案標準是一樣。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即團伙盜竊立案標準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達到1000元。
二、盜竊罪的特點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盜竊犯罪案件多;重大案件多;重刑案犯多。
2、盜竊價值數額增大。
3、盜竊犯罪的目標或對象發生巨大變化。
公共財產案件逐漸增多、以銀行金庫等金融機構為盜竊目標的案件增多、入室盜竊增多、盜竊文物古墓品葬案件增多、盜竊領導幹部和個體工商户財產案件增多、盜竊汽車等機動車輛的犯罪頻頻發生、盜竊醫藥案件呈上升趨勢、盜竊能源等財產案件增多、盜竊農田水利設施和水文設施案件增多、電力設施被盜案件增多。
4、犯罪手段不斷變化。
有預謀有計劃的盜竊犯罪增多、以色情為誘餌進行勾引、趁機盜竊的案件增多、利用高科技手段的智能型犯罪逐漸增多。
5、盜竊犯罪主體發生變化。
雖然相關司法解釋中對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有規定,但這也僅僅是是一個範圍的規定,同時允許各省市區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但要注意此時需要報最高法、最高檢批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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