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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訴罪與非罪界限是什麼?

一、酌定不起訴罪與非罪界限是什麼?

酌定不起訴罪與非罪界限是什麼?

酌定不起訴罪與非罪界限是是否符合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酌定不起訴期限可以縮短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被害人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申訴,檢察機關對申訴進行審查,三個月內作出審查決定,審查期限一般是不能縮短的。

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立案複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併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複查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應當在立案三個月以內作出複查決定,案情複雜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應當遞交申訴書,寫明申訴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訴人沒有書寫能力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其口頭提出的申訴製作筆錄。

目前針對犯罪刑事案件在進行處理的時候,首先是需要確定以下是屬於刑事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如果是公訴案件的話,由檢察機關負責審查起訴,但是從法律角度上來説,犯罪境界比較輕微,不認為是屬於犯罪情況的,是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